2013年06月16日

公司为员工报销医药费、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为员工报销医药费、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费用、防暑降温费可以在职工福利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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