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3日

政府奖励如何记账

政府下发文件,对我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并在文中说,一、此款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就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经办银行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咨询一、此资金算政府补助么?咨询二、是列在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应付款?咨询三、其他的政府奖励如果明确奖励给个人,扣缴个税时,是并入当月工资,还是按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回复: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从政府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不是企业提供劳务所得,也不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会计上应作为政府补助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这部分政府补助是否需要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贵行应视同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的政府奖励如果明确是奖励给个人,个人取得时应作为“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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