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4日

问:煤井下巷道用水泥、铁丝网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将巷道列举为构筑物。对于井下耗用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我们认同《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0])规定,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矿采行业的特点,如这里所称的“巷道”为开拓巷道,就属于构筑物,其耗用的水泥、铁丝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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