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07日

总部企业的区域税收贡献及税收转移筹划

总部企业的区域税收贡献及税收转移筹划
    总部企业是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所在的机构,是一个企业或集团的战略决策、投融资、行政管理的中心,其具有战略性决策、直接控制投资和融资、制定内部财务、人事、规章等职能。它包括法人企业,也包括非法人企业;可以是一个企业的某个部门,也可以是企业几个部门的不同组合。
    基于总部企业管理特点的区域税收贡献
    为了研究不同管理模式下的总部企业的税收管理特点,可以将总部企业按照价值链分工理论进行分类:总部企业的功能分为管理总部、投融资总部、研发总部,生产总部、销售总部或者是以上总部功能的不同组合,而不同的组合将带来不同的税源。实践中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多样性、市场的多变性,以及各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哪种类型的组合具有更好的税源结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只有管理功能的总部企业税源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当总部企业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在一个区域时,由于总部企业管理部门不创造利润,在不合并纳税的情况下,总部企业的收益是分公司(独立核算)或子公司的税后利润,所以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总部企业管理部门给所在区域创造的税源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以及高消费对第三产业税收的影响。在存在资金控制的情况下,当资金必须通过总部统一结算时,资金的积聚将促进总部所在地金融业的发展,并带来营业税及相关税源。
    具有管理和研发功能的总部企业税源分析。一般来说,总部企业的研发部门是企业价值链分工中具有高附加值的部门,研发部门对总部企业的意义在于:获取高附加值的源泉;通过研发产品的转让或内部转移价格的调整实现利润留在总部,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总部企业员工的高工资将为所在地带来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管理加研发型的总部企业组合中,可为总部所在地创造的税源有: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研发收入带来的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在总部具有资金控制权下资金积聚的税收带动效应。
    具有管理、研发和生产功能的总部企业税源分析。在这种总部企业组合结构下,除了具有第二种功能所具有的税源外,产品的生产以及销售,也会给总部企业带来增值税以及城建税等附加税源。由于制造基地具有相对固定性特点,这种组合形式的总部企业对一个区域来说,是税源稳固的基础。但生产部门的存在带来的税收又受增值额高低和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影响。当总部所在地受土地限制无法建立更多的加工基地时,总部所在地就不能通过该种管理模式取得增值税税源。
    具有管理、研发和销售功能的总部企业税源分析。与第三种形式相比,此种组合比较符合总部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思路。目前,为了享受总部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将加工基地建在低成本地区,制造基地可以与企业总部实现空间上的分离,但只要总部企业具有销售中心,就可以将外地的生产部门利润通过内部转移价格的方式转移给总部企业所在地,不仅可以获得增值税,而且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即使总部企业在外地设立了销售部门,也可以通过在总部设立销售部门的方式实现在不同地区的利润转移。
    具有管理、研发、生产和销售功能的总部企业税源分析。在这样的组合模式下,总部企业能够给总部基地带来全部税源,但关键还要考虑总部基地能否为总部企业提供制造基地。如果能够提供制造基地,这样的总部企业将带来的税收种类比较全面,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及附加税等多种税源。在这种模式下,总部企业所能贡献的税收种类最多,税收贡献效应也最大。但当总部企业所在地的制造成本过高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绝对额均会受到影响。
    具有管理和销售功能的总部企业税源分析。一个企业可将研发工作委托其他企业做,其加工基地也可以落户在总部企业之外的区域,但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只要在总部企业设立了销售控制中心,就具有了将外部利润转移到总部企业所在地的可能性,因此,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总部企业能够为总部所在地带来的税收贡献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总部企业利用税收筹划实现税收转移
    (一)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前,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其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稼基本上与税收无关,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稼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亦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税负转稼受到总部企业的普遍青睐。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求弹性决定着税收能否转嫁、如何转嫁以及转嫁的有效程度。在税收转嫁的问题上,较为常见的是:一部分税收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另一部分税收则通过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向前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至于转嫁程度的大小,则要视供求弹性的力量对比(即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之间的比率)而定。
    总部企业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看作中间商。中间商应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
    (二)设立核心控股公司和财务中心
    控股公司是总部企业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总部企业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这样核心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总部企业税负,降低总部企业整体的税负水平。一般可操作方法有:核心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分立或组建企业,总部企业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利用总部企业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总部企业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总部企业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
    在做以上筹划时,总部企业的财务运作必须实行集中化管理,核心控股公司的税收筹划运作应与财务中心的设立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总部企业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无疑扮演着内部银行的角色,向总部企业内部的经营单位放贷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承担公司的财务风险。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以为总部企业财务中心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区域,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和营业税的好处;同时,大量利息收入就可以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筹划和分配,可以取得抵免税款或延缓纳税的效果。
    (三)互惠定价
    互惠定价亦称转移定价,是总部企业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有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总部企业内部价格。它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主要服从于总部企业整体利润的要求。所谓关联企业,是各自有着独立法人资格,但彼此又有某种相关利益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可能是母子公司关系,也可能只是一些松散的企业联合。互惠定价本身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为减轻税负而采用的互惠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利润转移,达到降低总部企业整体税负的手段之一。
    关联企业之间互惠定价的方式,主要有: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以转移利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水平;通过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等来影响关联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
    互惠定价法作为总部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筹划定势:一是总部企业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比如有A、B企业,A企业适用的税率高,B企业适用的税率低或处在免税期,当A企业销售产品给B企业时,应低价销售;相反,B企业销售产品给A企业时,应提高价格。二是总部企业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比如有C、D企业,C企业处在高利润期,D企业处在亏损期,通过互惠定价可以转移利润,原理同上。但是,采用互惠定价转移利润必须有度,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中,商品定价逐步变为企业自己的市场决策,这为通过互惠定价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但是,企业在采用互惠定价法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和价值规律,也不能违背税法的规定,即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按独立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上述分析说明,当两个公司所在地区的税率不同、优惠政策不同时,只要存在着关联交易,就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实现税收由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的转移,这样,总部企业总体税负降低,而总部所在地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总部企业的入驻。
    (四)租赁减税
    租赁也是总部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对承租单位来讲,租金的支付比较稳定,与购买机器设备相比,具有较大的均衡性。因为购买设备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资金的支付时间仍比较集中。而租赁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承租企业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均摊,以减轻税负。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总部企业时,租赁可以使它们之间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总部企业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赢利较好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的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对足额的租金,最终可使该总部企业的税负降低。
    在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下,总部企业对所在地会有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会得到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总部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用税收转移的方法,也可以通过合理设计总部企业的组织结构得以实现。上述结论说明:对于总部所在地而言,如何影响总部企业通过有利的组织管理模式的设计以及税收筹划的方式提高本地区的税收效应,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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