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6日

企业如何进行公益性捐赠可获得最佳效果

企业如何进行公益性捐赠可获得最佳效果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到社会公益事业之中,他们把从社会中获取的一部分利润以捐赠的形式回报给社会,既支持了社会慈善事业,也可以享受到税收上的优惠,可谓一举两得。今年5月汶川发生地震后,许多企业都向灾区进行了捐赠,因此,像这样大规模的捐赠行为不仅会提高企业的慈善公益意识,也给企业如何开展公益性捐赠获得税收上的利益提出了新课题。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按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12%)的部分准许扣除,这对内外资企业以前规定的各项捐赠的扣除比例进行了统一,扩大了优惠范围。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也进行了调整。过去,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并方便纳税人的申报。
  另外,除了这个一般规定以外,还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公益捐赠,可以不必受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只要企业实现了利润,即允许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向地震灾区进行的公益捐赠可以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比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更优惠。公益捐赠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还有: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税[2000]21号);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号);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捐赠(财税[2001]9号);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2001]103号);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赠(财税[2003]10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财税[2005]13号)等。
  二、公益性捐赠允许扣除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并非企业对外任何形式的捐赠都允许税前扣除,而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允许税前扣除。目前,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有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条例草案将公益事业捐赠的范围限定为如下四项,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企业如何进行公益性捐赠
  为什么企业进行的捐赠有的可以税前扣除,有的不能税前扣除,而且不同的捐赠其扣除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因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性捐赠都能获取税收优惠,捐赠的对象、用途不同,在税收的处理上也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也要考虑税收优惠作合理选择,以取得最佳的捐赠效果。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捐赠对象要选择。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如果直接向受益人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除了前文中提到的以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对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作了明确:“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因此,企业应选择以上规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转赠,并根据税前扣除比例的不同还可在各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之间进行选择,以取得最大的税前扣除比例。否则,自行捐赠或通过其他渠道捐赠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二是捐赠用途要明确。这也是关系到捐赠行为能否得到社会的承认,以及捐赠额能否进行税前扣除的关键。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主要有四大类,公益性捐赠只有用于以上四个方面才能税前扣除,用于其他方面的,就不能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向另一家企业进行的捐赠就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对捐赠的用途必须考虑好,只有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捐赠方式要适当。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主要是捐钱和捐物两种形式。当企业以实物进行捐赠时,作为视同销售按规定要将其分解为销售和捐赠两笔进行,其纳税调整前所得应由会计利润做相应调整得到。用现金捐赠不能全额扣除的项目,要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扣除。所以,企业一般先出售货物再以货款捐赠比直接以实物捐赠对企业更为有利,但这是有假设前提条件的。因此,企业在捐赠时,要在实物和现金之间权衡,以期选择最佳的捐赠方式。
  四是捐赠凭据要保留。财税[2007]6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因此,企业按规定进行捐赠必须索要、保留合法的捐赠凭据,使之对自己的捐赠行为起到证明的作用,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企业和个人借捐赠之名非法转移应税所得进行偷税。所以,企业捐赠只有取得规定的证明材料和凭据才能享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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