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26日
第7计 加大扣费额度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原规定扣除限额为销售1 500万元以下的可扣除5‰;1 500万元以上部分,可扣除3‰。
另外,税法中也规定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足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企业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获得提高。
实战案例7.1
甲企业2009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 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 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策略:
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50万元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 000×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 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只能扣除1 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110+50)。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25%)。
若甲企业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 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 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
假设甲企业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 50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甲企业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90-37.5),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3.125万元(92.5×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24),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1万元(84×25%)。
因此,整个企业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21),较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44.125)。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企业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1. 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等,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
实战案例7.2
A企业2009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策略: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09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5‰)。超过的9万元(6+5-2)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
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就需缴纳所得税2.25万元(9×25%)。
企业要想节税,只能是加强财务管理,在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同时,事先进行纳税筹划。尽量将业务招待费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会务相关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负担不必要的税负。
2. 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实战案例7.3
A企业预算,2010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10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 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策略: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 000×5‰)。该企业2010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0万元(150-40)。该企业2010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 200万元(8 000×1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只有600万元(120+480),可以全额扣除。
因此,该企业可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10年度业务招待费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降为24万元,由此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21.5万元[(110-24)×25%]。
上一篇:第8计 中小企业筹划 下一篇:签订劳动合同与否,纳税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