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26日
第8计 中小企业筹划
中小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在税后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的具体做法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①选择低税负方案。②选择投资地区。③选择会计处理方法。④选择递延纳税。⑤避免因税收违法而受到损失。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类型和减轻税收负担所采用的手段看,普遍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从个人经营形式方面分析,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针对这三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前两种要纳个人所得税,后一种要纳企业所得税,并将完税后收入进行股息红利分配,对分配的股息红利纳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就是要选择税负最低的企业组织形式。
实战案例8.1
某人欲兴办企业,现有三种企业组织形式,甲:个人独资企业;乙:合伙企业(假设3人合伙);丙:一人有限公司,在不同所得额的情况下,从节税角度应作如何选择?
筹划策略:
① 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20%税率的情况。
甲:税负率=(80 000×35%-6 750)÷80 000=26.56%
乙:税负率=(80 000/ 3×20%-1 250)÷80 000/3=15.31%
丙:税负率=[80 000×220%+80 000×(1-20%)×20%]÷80 000=36%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25%税率的情况。
甲:税负率=(40 000×35%-6 750)÷40 000=33.31%
乙:税负率=(40 000/ 3×35%-6 750)÷40 000/ 3=29.94%
丙:税负率=[40 000×25%+40 000×(1-25%)×20%]÷40 000=40%
由此可见,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但就一人有限公司中的股东而言,其税负在三者中是最高的。通过计算,我们可得出结论: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中,考虑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最低。
2. 利用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新规定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扣除有所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针对一人有限公司来说,股东只有一个人,公司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之后还要对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将两项所得税合一的综合税率相比较,对于3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实际其综合税负率为36%;对于30万元以上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实际其综合税负率为40%。40%和36%税率比个人所得税的九级累进税率要高,因此可将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用工资薪金抵扣。
实战案例8.2
某一人有限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3万元,则应缴纳13.25万元(53×25%)的企业所得税。对剩余的39.75万元进行股息红利分配,则应缴纳7.9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合计21.2万元,相当于缴纳了40%的税(21.2 / 53),如何筹划可使公司节税?
筹划策略:
该公司可每月发给公司股东个人工资薪金2万元,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20 00O-200)×20%-375〕×12=3.87(万元)
扣除工资薪金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适用20%的税率,则: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
企业主应纳个人所得税=29×(1-20%)×20%=4.64(万元)
企业股东应纳税款合计=3.87+5.8+4.64=14.31(万元)
节税额=21.2-14.31=6.89(万元)
3. 及时合理地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地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一定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他无效的凭证入账,以及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8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而,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用于税前扣除的。例如,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会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
(3)费用发生要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9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9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10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9年还是2010年均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2009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10年及以后年度是不允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开办费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人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的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
(4)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5)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
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以致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重后果。
4. 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方法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不能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只能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等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已经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另外,中小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再如,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也要注意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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