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27日

以物易物、发出商品挂账偷逃增值税案例分析

以物易物、发出商品挂账偷逃增值税案例分析
 
  一、以物易物不计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案
  (一)案例简介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市国税局的稽查人员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时,发现该汽车制造厂用3辆小客车换取某发动机制造厂的一批发动机,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增加原材料,而未确认销售收入缴纳税金。
  (二)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物易物的交易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即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汽车制造厂的行为以偷税论处并处以2倍罚款。
  (三)账务调整
  据调查,同类小客车的销售价格为每辆8万元(含税),因此该汽车制造厂应补提增值税80000×3÷(1+17%)×17%=34871.79(元)。
  1.原账冲回
   借:原材料                -240000
    贷:产成品              -240000
  2.计入销售并计提增值税
   借:原材料                                  24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5128.2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871.79
  3.缴纳应补增值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871.79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69743.59
    贷:银行存款                              104615.38
  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涉税检查及案例分析
  (一)、“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属于资产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其借方,登记企业已发出的分期收款商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已收到贷款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货款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在计税、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等方面与其他销售方式下的帐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在产品发出时,按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贷记“产成品”帐户。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帐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帐户。月终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帐户,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
  由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这些特点,某些企业为了避税或延期纳税等考虑,而将非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纳入该帐户进行核算,破坏了该帐户的使用范围。其次,对属于分期收款的销售业务,企业将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产品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不应列入该帐户核算的内容误入该帐户进行核算,也会影响各期应转的产品销售成本。尤其是企业对各期应转销售成本的核算,如果发生错计错算,就会造成错转销售成本,使收入与成本失去匹配,从而影响损益。
  根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对其涉税检查,应主要侧重于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有无销售合同、契约等为依据,有无将非分期收款销售错列该帐户进行核算而避税或延期纳税?
  2.“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借方核算内容是否合理?有无将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等费用误列入该帐户进行核算而影响销售成本的正确结转?
  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有无因错转而影响当期损益?
  4.分期收款赊销合同有无偷逃印花税?
  (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将现金销货列作分期收款销售,延期纳税案例
  检查某企业年末“产成品”帐户贷方,结转发出产品成本21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10,000.00
    贷:产成品   210,000.00
  检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帐,结转已实现销售收入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5,47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1
  检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帐贷方,已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70,0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70,000.00
  在该记帐凭证“摘要”栏附有计算过程:210,000÷300,000×100,000=70,000元(注:全部货款为300,000元)。
  税务人员为证实该笔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向财会人员进行查询,结果并未有销货合同或契约作依据,经核对购货方的帐务处理,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56,410.2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589.74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应付帐款 200,000.00
  经追查,销货方企业终于承认,是因为在年前没收到全部货款,为了延期交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才将该笔现金销货假作为分期收款销货处理。 
  分析:年终岁尾,企业为了延期交纳税款,将现销货物作为分期收款的赊销货物核算,以此掩盖已实现的一部分应税收入,手法较为隐蔽。如果仅从销货方整个核算过程看,似乎也没有什么“破绽”,但只要认真核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帐户设立的依据,一切伪装将不攻自破矣!
  【案例2】错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案例
  某企业根据销货合同以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甲产品。销货合同所定销售数量为5台,每台售价100,000元,全部货款计585,000元,首次货款85,000元于交货时付给,其余货款分四个月平均付给。甲产品发出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为80,000元。
  企业发出产品当月的会计处理为:
  (1)结转发出产品成本: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400,000.00
    贷:产成品  400,000.00
  (2)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8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2,649.5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350.43
  (3)月末结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0,000.00
  经复核计算,当月月末应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应为58,119.66元(400,000÷585,000×85,000=58,119.66元),企业多转销售成本21,880.34元。
  分析: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检查上与其他销售方式的检查有不同的特点。其他销售方式,主要应侧重于销售数量和单位成本的检查,销售数量均为整数。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所销产品一般是大件产品,单价较高。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只能用“比率”法(即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由此计算出的每期应转销售成本的销量一般并非整数。对企业所结转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销售成本,只有在核实总成本、总收入和当期已实现销售收入的基础上经过复核计算才能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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