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30日

印花税稽查案例

案例简介:
某市房地产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在职人员30人,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公寓、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1996年度销售商品房收入5500万元,利润105万元。
1997年5月20日,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1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甲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6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已缴纳。该工程于1996年11月竣工,因工程建筑图纸重大修改,原商业用房由五层改为三层,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4800万元,该公司1996年12月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后,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17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检查中还发现甲、乙两工程的建筑设计合同金额200万元,电力安装工程合同金额400万元,消防安装合同300万元,建设技术咨询合同20万元,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应纳税凭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分别适用0.5‰、0.3‰的印花税税率。所以追征建筑施工合同印花税5100元(17000000×0.3‰),追征建筑设计合同印花税1000元(2000000×0.5‰),追征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1200元(4000000×0.3‰),追征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印花税900元(3000000×0.3‰),追征建设技术咨询合同印花税60元(200000×0.3‰),共计追补印花税8260元。
该案中表面看似乎有一定合理性,该公司甲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比实际决算金额多出1700万元,多缴了印花税,因而在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金额中予以抵消,但实质是不合法的缴法,是公司对税法规定掌握不正确的表现。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只要符合应税凭证的建筑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不论其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都要按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而且该公司建筑设计合同等未缴纳印花税,属偷税行为。
账务调整:
借:管理费用8260
贷:银行存款 82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260
贷:管理费用        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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