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应付款挂帐应及时处理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2008年专项检查户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福建省XX拍卖行,为国有企业,成立于1995年3月,经营地点:福州市五四路,经营范围:拍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办法
检查组于2008年6月起对福建省XX拍卖行2006年至2007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检查的方法:其一先从申报情况入手,检查有否申报免税部分手续不全;其二:再从帐证核查,并检查拍卖确认书,查看是否应税拍卖项目。其三:对业务往来明细账进行核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福建省XX拍卖行业务主要是承担执法部门拍卖货物,故无库存。在检查往来时,发现账上体现应付账款余额308269.19元,其中:南安市A行余额51226.69元于2002年8月形成,石狮市B行余额为257042.50元于2002年7月1日形成。在检查发现问题后,该行有关领导和财务人员立即对上述款项的来龙去脉做了说明,上述应付账款余额308269.19元长期挂帐没有支付的原因是因为拍卖委托方未收回的应上缴财政的款项,由于挂帐金额与南安市、石狮市的金额不符,对方有关人员由于工作的变动离岗,数据核对不清,故无法及时支付,在对其检查期间福建省XX拍卖行已进入准备注销清算阶段,该纳税人表示上述应付款项在清算前会结清。
(二)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证据的认定。
因挂账时间久,又是执法款,是否要征税,当时很难断定,检查人员带着问题向税政部门提出要求解决办法,并查询相关税收政策。
(三)处理结果
经审理,决定采取给纳税人对此项应付款项余额的对账时间,由于近期要做注销手续,决定由管理局对此项结果进行跟踪,如在注销时还未支付,该行所属管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对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案件分析
(一)对本案的认识及体会:通过该案的检查,体会个别到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上虽然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细节的处理上不够认真负责。应付款长期挂帐没有及时核对并支付,如果当时能及时核对,就不会造成现在应付款余额的数据与对方执法部门有关数据不符,现在就要花很多的时间去核对。还有前几年的检查没有及时反映出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或进行跟踪处理。
(二)工作建议:建议管理部门要对稽查部门的稽查案件处理结果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应根据检查出的问题辅导纳税人进行调账处理或帮助解决在稽查环节不能完成的问题。
上一篇:兄弟转借发票也违法 下一篇: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才是合作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