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

某路桥建筑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8月,某市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交办的某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涉税举报案件。市地税局责成市稽查局限期查办,尽快查处此案。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人代表张某,经营范围以公路工程施工为主。公司根据每年中标工程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部,每个工程项目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施工地税务机关委托项目指挥部代征,各项目部单独设置账薄,年终损益并入公司统一核算,汇总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2005年共有两个施工项目,为甲省某公路A标段和B标段,均为当年施工及完工决算。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经过仔细研究,检查组确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

1.对路桥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业务进行了学习,熟悉并掌握了相关的行业情况。

2.查阅企业的一户式档案,了解其财务资料和纳税情况,并同时调阅了本市其他大型路桥建筑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了行业比较,发现该企业与同期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利润率低10%左右。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检查重点在企业所得税特别是成本方面。

3.根据企业的核算特点,决定对公司本部和两个施工项目部进行同时突击调账检查,不给企业以从容准备的机会,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检查具体方法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确定了以下具体检查方法:项目部与本部同时调取账簿;涉及资金流向进行外部调查,从银行等部门取得证据;对异地难以查证的问题发函协查或实地调查。同时,专门拟定了与企业相关人员谈话方法:视情况采取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与企业相关人员分别谈话询问的方式,反复进行正面交锋,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出其违法手段,由其自己说清事实,争取使企业相关人员彻底抛弃侥幸心理,交待违法事实。

1.账面检查

在检查初期,由于该企业下属的项目部单独建账,检查组分成不同小组对这两个项目部进行独立检查,这样工作的结果使检查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各自为战的问题,并且由于事前办案人员没有掌握企业偷逃税具体线索,且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稽查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检查组对企业突击调账检查中,除发现企业在财务列支中存在多列费用及部分白条入账等一般性问题外,未发现重大偷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筛选企业违法疑点,如何找到案件查处的突破口,成了关键性问题。

2.寻找疑点

检查组经过反复分析,决定改变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确定以企业账簿和凭证为线索,选择重要疑点,结合外围协查进行案件突破的工作思路。按照新的工作思路,检查组又对企业财务核算账簿和各种原始凭证进行了全面仔细的审查。审查中发现,一是企业在AB项目部列支了大额的机械租赁费、材料费及人工费,发票均为施工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建安及运输业发票,金额近亿元。提供发票单位是乙省有开票能力的企业,既然有开具发票的资质和能力,为什么要代开?情况明显异常。检查组向提供设备租赁业务的两家公司所在地乙省地税局发出协查函。协查发现,两家租赁公司虽在乙省注册,但注册后并没有发生业务即消失,已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经双方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其中之一的租赁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实际是T公司员工,检查期间已无法找到王某。

为搞清其业务的真实性,检查组决定,以T公司向租赁方支付的资金流向为切入点,循踪溯源,查明真伪。于是以其支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第一笔设备租赁费为突破口,检查其汇票去向。经查,T公司A标项目部通过工商银行汇给租赁公司的150万元,未汇入租赁公司账户,汇票收款人为王某;同月,王某又以汇票背书的方式,在开户银行直接将该笔资金背书转让给了T公司。T公司收到该款后入账列入往来款,这样,在列支完工程成本后,付出的租赁设备款又回到本公司账户中,形成“资金回流”。

同时发现,企业在施工材料核算上,工程成本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检查组针对A项目部和B项目部同时施工,单独记账的情况,将检查重点放在该企业两个项目部之间往来账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比对与审核上。将两项目部相关联的往来账款分别制成表格,集中相互比对。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A标段购入施工材料未进入库存而直接列支了工程成本。A标段结束后,将剩余大量已计成本的材料转交给B标段列支,A标段并未冲减工程成本,造成材料成本的重复列支。

3.调查取证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怎么样取证以及证据链的完整与否又成为案件查处的重点。检查组根据检查出来的违法事实,以及该企业账务核算的特点,理清思路,就企业违法的事实应取得的证据进行梳理,利用电脑绘制图解,将公司、项目部、租赁公司和银行等作为图上个体,由现有的线索绘制其中的款项往来,较直观地判断是否合理,将看似繁杂的业务简单化,找出疑点,进行核实取证。在取证过程中,检查组人员前往施工地进行调查取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从银行凭证中将所需证据全部找到并复印,固定了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查处提供了证据保障。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路桥公司在账簿上重复列支材料费,多列工程材料成本1038万元;利用在异地假办公司,采取假租赁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机械租赁费支出8417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

()处理结果

经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120.15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金额3120.15万元

4. 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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