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兄弟骗购、虚开发票团伙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6月,某区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市局转来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反映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违法行为,并提供7张《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法人代表为于某,股东为于某和陈某,注册资金10万元,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某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业务人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区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得到了区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税警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对该案件的侦破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前期调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举报人提供的7张《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进行认真调查,发现7张发票实际领购单位为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而发票票面上所盖的开票单位公章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受票单位为某大厦,每份发票开具金额均在几百万元,7张发票总计开具金额3000万元。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7份发票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反映开具的金额全部为50元。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查阅该单位发票领购以及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发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007年4月共购买《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19本,共950份。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该单位2005年5月—2007年3月期间共开具861份,其中:开具金额为50元的有499份,占总开票份数的58%,剩余的362份开具金额基本都在100元以下,且每月税控装置反映的开票时间都集中在一天。
另外,检查人员通过调查还发现,该单位法人代表于某、股东陈某于2005年4月同时还在该区地税局注册另外二家公司: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某国际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这二家公司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均为同一法人代表、同一投资人、经营地址也在同一处。通过“市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及税控报数明细数据反映,二家公司从2005年4月—2007年3月共购买《某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31本,共1550份。在2005年5月—2007年3月期间共开具1349份,且初次购买发票时间、初次开具发票时间、每月购买发票时间、每月开具发票时间及金额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基本相同。
检查人员在翻阅三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时,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引起大家的注意,因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是在同一处,而协议约定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是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而且是民用住宅楼,出租人(即房屋产权人)为关某。检查人员为进一步掌握该单位更多的线索,特提请公安部门对三家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暗访侦察以及对出租人关某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公安部门通过内查外调最终确定关某盗用于某的身份证注册上述三家公司,为以后进行发票违法行为做好了准备,由此断定三家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是关某盗用的虚假身份。为此,检查组根据上述已掌握的证据资料基本断定,关某存在涉嫌“大头小尾”虚开发票进行偷税或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违法行为。
通过检查人员的内部调查以及公安部门暗访侦察,案情已基本明朗,但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如何一举查获和取得上述三家公司作案证据、有效的控制涉案人员等一系列问题摆在检查人员的眼前。因为检查人员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分析,这些涉案人员非常敏感,稍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立即逃逸,造成人去楼空,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考虑到此案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联合调查组各自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请示。
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为案件的下一步查处工作提供了重大的突破口,鉴于此案与市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为同一案件,故此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建议此案做并案处理,由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统一指挥进行查处。
2.专案组调查取证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关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利用虚假的身份伙同陈某、关某某等人进行注册登记企业,大肆领购普通发票用于非法出售、谋取暴利。从2005年3月—2007年4月期间,其所控制的五家领购发票企业共在地税局购买《某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某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共计71本、3550份,已非法出售3100余份,而总局专案组仅从已掌握并核实的其中98份发票显示涉案金额约4000万元。
该团伙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的手段,一次发送倒卖发票短信几万条,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发票买卖。如果有人想买发票,可按照短信中提供的电话号码与该公司联系,对开具金额较小的按份收取200—1000元不等的开票费用,对开具金额较大的按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用,价格谈妥之后,该公司派人送货上门或约定地点进行交易。
该团伙开具发票的作案手段很狡猾,如果使用税控机直接打印发票,其违法犯罪活动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为防止税务机关发现其倒卖发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税控机记录其真实的开票信息,该团伙采取分拆发票存根联及发票联的手法,对同一份发票的存根联及发票联分别进行打印,即:使用税控机打印发票的存根联,使用与服务业发票大小相近的无碳复写纸(一般餐馆使用的无碳复写小菜单)垫在发票联上,用打印机单独打印发票联内容,然后每月用已录入税控机装置很小的经营收入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来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
(二)处理结果
关某、陈某、关某某等四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007年11月底,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将关某、关某某、陈某等四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也将同时对四人采取抓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