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某医院混淆应税收入涉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该案为群众举报案,举报某医院存在隐瞒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举报人详细罗列了该医院隐匿收入的金额,以及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医院成立于20005月,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该医院是由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员工80名。经市卫生局批准,该医院投资人于20041月成立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某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而形成该医院“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格局。这两个医疗机构成立以来,一直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举报检查任务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迅速成立检查组。按照举报信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认真做好查前准备工作,针对被查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在进场检查前查阅资料,了解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医院会计核算流程,以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将检查的重点放在了涉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医院业务收入和医生的个人收入方面。同时考虑医院涉嫌隐匿收入,因此,调账时提请公安人员一起前往。

(二)检查具体方法

1.调取“电脑账”

2005426,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一起来到了医院财务室,调取该医院2004年的账簿、凭证和报表。在调账过程中,发现除了企业提供给的手工账簿外,财务室开机的电脑上显示该医院还使用微机做账。

检查人员将调取的手工报表、账簿与医院微机里的报表进行了比对发现,2004年医院自报的营业收入为690万元,而微机里打印出来的报表显示该医院营业收入2500万元。法人代表对此的解释是微机里的报表是为了向银行贷款而做的假表。而手工账是医院的真实账目。

检查人员要求医院将微机里的所有财务资料打印出来,但院方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托,最后称打印机坏了,无法现场立即打印,过两天才行。为此,在公安人员的协同配合下,经医院法人代表同意,由院方派人在三台电脑主机接线口贴上封条,将主机送至税务机关,现场启封打印,并签字盖章,以固定证据。

2.调取原始资料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分别对医院财务科长、会计、核算员、收费员等进行询问,了解了该医院财务核算流程,以及药品采购、入库、出库的程序。从询问中了解到,该院电算化会计核算程度非常高,财务部门岗位设置也体现了内控制度的严密。出纳与稽核(票据管理)岗位的人员是法人代表的亲戚,两名会计,一个是药品会计,负责药品的成本核算,另一会计是财务副科长、主办会计,负责总账以及手工账,还有一名财务科长,负责费用报销审核以及管理收费员。

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询问,检查组初步断定微机账才是医院的真实账,而手工账不过是医院的部分收入而已。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种判定,获得原始的证据,税务检查人员和公安人员再次返回医院,并根据一个被询问人员提供的一条线索,要求院方打开医院三楼的资料室。但医院法人代表以保管钥匙的人生病没来为由,提出让检查人员第二天再来。检查人员本来也可以进行证据先行保存,但考虑中间可能会节外生枝,于是希望院方配合,想办法打开门锁。或许是慑于公安人员在场,法人代表在无奈之下找人拿来钥匙。于是,检查组在资料室终于取得了完整的《门诊收据存根联》、《药品采购入库单》、《药品领用出库单》等原始资料。

面对原始凭证上的数据,医院董事长向检查组提供了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该医院投资人于20041月成立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某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微机账上的2500多万元收入中有1790多万元列入了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据了解,该机构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设立的原因是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城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这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是属于非营利性的医疗单位。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认定

1.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的方式也有待商榷。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的普及,电子计算机记账正成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的选择。这也给税务检查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对微机内的数据资料进行证据先行保存,怎样做才能合乎规范的执法程序,对于基层执法人员而言,需要一个具体的操作性建议。

2.对于查增的列入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1790多万的营业收入,如何界定其性质,也是在认定上感到困惑的地方。毕竟医院的手续是齐全的,两个机构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纳税主体。某医院正是利用税收政策上对营利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对待,混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两个分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营业收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某医院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4年合计取得医疗收入2500多万元,但医院和卫生服务中心在收入上难以明确区分。一是在药品价格、医疗价格上无法区分;二是在使用票据上无法区分,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在使用某医院的票据;三是两家机构的业务范围也是交叉的。

对于挂名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上的1790多万元的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考虑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客观存在的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这1790多万的收入进行了划分核定。即,其中药品收入820万元、医疗收入中的检查费57万元、化验费95.2万元,共计972万元划入某医院的应税收入。划分方法和理由是:药品的购进与销售均是以医院的名义,因此,将药品收入划归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无一项固定资产(含医疗仪器、设备),因此将医疗收入中的检查费和化验费收入划为医院的应税收入。对此划分,医院表示无异议。据此,核定增加某医院2004年应税营业收入为972万元,剩下的818万元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不列入本案处理范围。

该医院还利用两套机构将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两处发放,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该医院少缴的营业税48.7万元、城建税3.41万元、教育费附加1.46万元,共计53.57万元;对医院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2.58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医院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以50%罚款,金额26.06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一倍罚款2.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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