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某市国税局(以下简称“A市国税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某眼镜店经营了两年多,在国内生产销售隐形眼镜,数额较大,存在严重的偷税现象”。于是,市国税局交由下属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举报内容,检查人员通过CTAIS系统进行查询,证实被举报的“某眼镜店”是W光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这是一家由韩国某株式会社投资成立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经初步调查发现,W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申报收入一直为零,从未领用过发票。根据上述情况及举报线索反映的其销售数额巨大的反差,检查人员判断其有账外经营的疑点,研究确定了如下工作思路:一是到企业广泛搜集资料,包括各环节的电子、纸质资料,搜寻其账外经营的资料;二是注重询问技巧,询问公司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生产情况;三是根据线索,从客户入手开展外围调查取证。
(二)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企业账册,发现异常情况
在检查W公司账务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账簿极不健全,形同流水账,只简单记载着各项费用支出,且款项收付不合常理。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毫无不景气迹象但账面亏损严重,且公司近3年的费用支出,始终都从老板金某个人处借款支付。在这家拥有100多人的公司往来账中反映“其他应付款—金某”的贷方发生额400余万元,加上已经投资的210万美金,说明公司已经投入20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来维持现状,这些情况极为反常。
随着调查的深入,对税务机关的疑问,公司仅主动承认其有20万元的出口收入未入账,并解释原因是公司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但否认有内销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存在。
2.检查原材料消耗的账面情况,发现疑点
据了解,生产隐形眼镜的主要材料是干凝胶,其包装物是玻璃瓶,每生产一片隐形眼镜需要一片干凝胶,并存放在一只玻璃瓶中。公司账簿中记载,自生产以来共购进130万片干凝胶和140万只玻璃瓶。检查人员发现,干凝胶的消耗账实不符,公司账面显示出口20万片、废品74万片、生产流水线及库存10.5万片,但还有25.5万片账面没有记载;另外玻璃瓶也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购进 140万只玻璃瓶,其中库存20万只、出口20万只、报废10万只及产成品和流水线上10.5万只,还有79.5万只玻璃瓶账面无记载。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人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3.发现下游客户资料及供货情况,找到有价值的线索
在公司企业财务室,检查人员发现了该公司下游客户明细表,包括上海、成都等全国各地的20余家。此外,还发现了该公司发货给下游客户的大宗快递费用单据,上面注明的邮递内容均是箱子多少只。公司解释说,下游客户只是公司刚开拓的国内市场,尚无销售发生;发出的商品是为了“客户铺货”,即公司给客户的隐形眼镜只当样品使用,不是销售,所以没有收入。
4.针对疑点外调取证,取得突破
为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检查人员选取了供货量大的上海一批外地客户进行外调取证。到达上海后,检查人员先以眼镜代理商的名义到W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某眼镜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在多家展示柜中均有被查的W公司的产品。检查人员假称要开一家该隐形眼镜销售代理点,上海分公司的推销员很热情的招呼检查人员,说总公司在韩国,生产基地在国内A市,销售网络遍布北京、上海等全国大中城市,隐形眼镜货源充足,都是从A市通过快递公司运过来。检查人员将这一切情况都进行了照相、录音,取得了第一手资料。
随后,检查人员来到上海市税务局,在该局有关人员的协助下,检查人员再次来到上海分公司和上海某眼镜公司取证。这时,发现柜上所有W公司的眼镜都不见了,并且电脑等物品都已转移。公司人员一反常态拒不承认销售被查公司产品的事实。检查人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该公司的碎纸篓里,发现了一张2007年1月份的进货汇总表,有其汇款给W公司30万元的记录。同时,检查人员拿出谈话录音和照片予以佐证,在事实面前,两家公司不得不交出与W公司交易的“往来明细表”等涉税资料,检查人员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
5.突击询问,公司人员承认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于
在检查人员反复宣讲法律政策并耐心说服教育下,涉案人员陆续交代了他们各自的工作流程和一些有价值数据。检查人员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发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中方管理人员并不知详情,重要资料就存放在管理部长韩国人金某处,疑点全部集中到管理部长金某和翻译朴某身上。稽查局副局长随即带队直接到被查单位找到韩国管理人员金某和朴某,并通知他们到稽查局接受询问。起初,金某不知检查人员已掌握的部分资料,拒不交待任何违法事实。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上海外调“往来明细表”、询问获取的一些涉税资料和已被税务机关熟悉掌握的公司操作流程等证明材料,金某知道违法事实再也无法隐瞒,随即承认了有隐匿收入偷税的情况,并供认所有隐匿的收入都存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卡上,再以借款的名义从该卡上用以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随后在检查人员陪同下,回到公司提供出了所有发货“往来明细表”、相关银行卡资金流动情况和其他有关重要资料,检查人员连夜进行了汇总分析,查清了隐匿收入的数据情况并依法提取了证据。至此,该公司采取将销售款存在个人银行卡的手段隐匿收入的偷税案被成功查获。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调查取证过程中,检查人员遭遇重重障碍。一是W公司频繁撤换财务、保管等涉税关键人员,并更换了5位公司负责人;二是销售、财务和仓库等方面的主要负责人皆以调回韩国、休假等方式,回避检查;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金某多次想通过关系深入接触检查人员,当都被婉言拒绝后其转而到市政府、市国税局上访,歪曲事实,并先后到韩国驻A市领事馆、A市市长等人处请人为自己说情,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处罚。这些情况给检查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干扰。A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国税局对案件检查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最后证实了公司不负责任的说法不成立。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W公司利用销售货物对方不索要发票的有利条件,采用销售货物不入账的方法,隐匿其销售收入,同时将其所有销售收入都存入了法定代表人金某个人银行卡,再由金某以个人的名义“借”给公司,用于维持其正常经营。W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少列应税销售收入110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5万元(2006年度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W公司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125万元,并处一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199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的规定,该公司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业务,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追缴外资企业所得税15万元,并处一倍罚款。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处罚听证、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情况
(一)处罚听证
(二)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
听证结束后,稽查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