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12日

某投资管理公司隐匿股票投资所得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9月,某区地方税务局接到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分别转来的税务稽查督办函,反映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股票买卖投资,投资收益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所有的运作资金均计入企业的内部账簿中,涉嫌偷税。中纪委的调查人员提供了该公司在两家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的部分流水清单。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8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经营管理咨询(中介服务除外),非金融机构。该公司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股票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一)检查预案

区地税局在接到中纪委、公安部的督办函后,首先向市局领导作了汇报,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初步分析了该案主要涉及的税收问题以及在政策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困难。研究决定,以专案组的形式对该单位2004-2006年的财务、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同时要把重点放在股票交易的检查上。在工作中要积极与中纪委、公安部的同志配合,根据检查的情况定期向中纪委和公安部进行汇报,彼此交换意见,做好沟通工作。在正式实施税务检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缜密的工作计划、着手政策法规的查询。对于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请示,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确保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稽查方法和检查过程

区地税局在市局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组成了专案组,并根据案件的进展,补充人员力量,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协调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中纪委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1.调取全部财务资料,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在接手该案件时,中纪委的调查人员就已经提供了企业的部分账簿和股票交易的流水单,但为了更全面的了解企业的全部财务状况,专案组决定调取企业的全部财务资料。在实施税务检查开始前,局领导和专案组的检查人员就形成共识,尽管该案属于中纪委交办的重大案件,但是无论怎样,在采取任何行政措施的时候都必须保证各项程序合法。因此,专案组在中纪委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得到了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该单位的财务人员全权协助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为后续的检查做好基础工作。专案组调取了该单位2004-2006年度的全部账簿(包括对外公开的外部账簿和记载隐匿财务情况内部账)、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

与此同时,专案组的人员到该单位开户的证券公司调取其股票买卖的流水明细单。开始时,证券开户公司以保护客户的信息为由不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为此,检查人员耐心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讲明利害关系,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得到了企业进行股票交易的明细单。

2.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

由于该单位主要是通过设置两套账的手段,隐匿部分真实的资金情况,因此在对该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要对内部、外部两套账簿进行审核。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企业不仅开设了基本银行账户,还在某银行XX支行和XY支行开设了两个一般账户,而企业的内部账簿就是根据这两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记载的。在企业的外部账中,主要记载的是该单位进行投资咨询业务时取得的收入、成本,以及日常的支出,内容比较简单。其内部账簿则记载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股票投资过程中,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往来款;二是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拆借款项,其中包括向其他单位借款及取得的利息收入。为了便于向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核实情况,也为了后期涉税金额的计算,专案组把全部的涉税疑点数据以表格形式进行了单独归整。

3.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在接触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前,专案组根据查账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结合检查中发现的涉税疑点,通过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询问,专案组首先确认了企业设置内外两套账簿、未将开设的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事实。其次,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向检查人员讲述了公司买卖股票的情况,包括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的时间,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来源等,承认了该公司取得的股票投资所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偷税,而是对相关的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应该如何纳税。

4.研究税收政策、召开定案会,确定税款计算和定性处理。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是该市地税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个涉及企业股票投资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专案组认定企业的股票买卖行为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投资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何确认股票投资所得,专案组没有找到针对股票买卖所得计量问题的明确依据,也没有任何的案例可以借鉴。因此,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企业股票投资所得时,专案组参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即“股票投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一)买入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总额和相关费用)入账;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二)卖出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股票差价收入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股票应逐日结转成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最终确定了以移动加权平均法确认和计量股票投资所得,将讨论的结果以定案会的形式备案,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汇报,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认可,认为这种处理合法、合理、合情。

为了解决海量数据的计算问题,专案组请局里计算机方面比较强的同事为专案组设计了一个适用于股票买卖税款计算的小程序,同时,专案组又加派人员通过手工计算的方法进行检验,确保税款的计算准确无误。

在该违法问题的定性上,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有关偷税的规定进行判断,最终认定是属于偷税行为。而该单位法人代表在进行询问笔录时所阐述的所谓不了解企业财务人员的做法、不清楚具体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只不过是为了减轻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的辩解。

(三)检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阻力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的是股票投资,并且通过设置两套账的方法隐匿股票投资所得,所以与一般案件的查处不同,检查人员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内部账簿中记载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该单位不希望向税务机关及其他审计机构公开投资的账务情况,为了不漏出马脚,企业财务人员将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也计入了内部账簿,因此,并没有在其当年的损益中体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在本次检查中不应该对这部分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但这样的操作似乎又与《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配比原则的规定相矛盾。因此,检查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是否需要调减内部账中记载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成为焦点问题。

2)如何确定股票投资的所得。该单位在检查期间主要从事的是股票投资业务,对于取得的股票投资所得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但是,如何计算股票投资所得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这是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政策性难题。

2.如何对海量数据进行计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案组向相关的业务部门以及上级单位进行了多次业务问题的请示,并通过定案会的方式最终确定了以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企业股票投资所得。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所谓移动加权平均法也就是企业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分别计算每支股票的所得。即每买一支股票,专案组就要计算一次该支股票的成本,每卖出一支股票,就要确定一次股票投资所得,同时计算剩余股票的成本。因此,专案组所面临的海量数据计算问题是可想而知的。

3.时间紧迫,工作压力大

由于该案件是中纪委交办的重大案件,按照最初的要求要在半个月的时间内给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在决定对该案正式实施立案检查后,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要求专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彻底清查、准确核实,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无论是办案税务机关领导还是具体的办案人员都切实感受到了身上的巨大压力。

三、违法事实、作案手段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主要是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隐匿内部账簿以及相对应的内部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不列营业收入、股票投资所得,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造成未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性质属于偷税。

1.该公司借给其关联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并分别于20058月、12月取得借款利息收入25万元和12.5万元。该公司将此款项存入某银行XX支行,借款利息收入记入“内部账簿-某银行XX支行”的“财务费用”科目,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2.该公司2006年取得股票交易所得49362068.51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6565.11元,将股票交易的资金情况以及存款利息收入记入“内部账簿-某银行XX支行”和“内部账簿-某银行XY支行”,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证据的认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专案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调查取证办法》的规定,做好完整、准确的证据取证工作,确保案件最终定性的客观、公正。

1.针对营业税问题,对该单位内部账簿中2005年的“银行存款”科目记载的内容进行了复印;针对所得税问题,检查人员取得了涉及2004-2005年企业所得税调整的全部账页资料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以及涉及股票交易的,由证券公司提供的流水资金转账单复印件。

2.针对其偷税行为的定性,专案组取得了该单位2004-2006年向税务机关及审计部门申报的会计报表、内部账簿的全部会计资料复印件,以及在“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账户资料信息。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2005年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在账簿不列借款利息收入375000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0059.57元,造成少缴纳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教育费附加562.5元、企业所得税119520.57元。该公司2006年通过设置两套账簿的手段,在账簿不列股票交易所得49362068.5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6565.11元,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563723.39元。偷税额分别占同期应纳税额的90.04%10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教育费附加562.5元、企业所得税15683243.9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1103069.7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缴营业税18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2.50元、企业所得税15683243.96元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47109919.38元。

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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