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4日

统借统还业务税前扣除凭证有变化

营改增前统借统还业务处理
营业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等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全国层面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统借统还业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统借统还业务不征收营业税,收取利息的企业集团开不了发票,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自然无法取得发票,因此也就不用凭发票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统借统还业务从不征收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不征税和免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不属于征税范围,后者属于征税范围,但免予征收;前者不是税收优惠,后者是税收优惠;前者不能开具发票,后者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收取利息的企业集团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业务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统借统还业务的流转税由不征税改为免税,收取利息的企业集团由开不了发票变成可以开具发票,这是否意味着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也要由不凭票扣除改为凭票扣除。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取得免税收入就可以不开具发票,若严格遵循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就应当取得发票的原则,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建议
尽管实务中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争议很大,但为了避免争议,能取得发票的应当取得发票。营改增前,统借统还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取得不了发票;营改增后,统借统还业务免征收增值税,可以取得发票。笔者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分摊利息的成员单位取得发票,同时提醒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一直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企业应多加关注。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