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24日

适应时代特点 加快电商税收改革

在刚刚闭幕的两会期间,部分代表和委员重提电商税收问题,引发了业内对该问题的关注。
电商税收的主要问题
从已有的研究和观点来看,目前我国电商税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大部分电商税负略低。特别是C2C(个人对个人)电商模式,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以2015年为例,面向最终消费者的3.8万亿元的网络销售额中,2万亿元B2C(企业对个人)电商和传统商业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当,略微偏低。1.8万亿元C2C电商的税负,与B2C电商比较,可能存在税负较低的情况。
征管环境有待完善。由于缺乏对电商税收征管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方案,电商税收征管环境一直不甚理想。尤其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之后,一些税务管理部门误以为对电商的征管态度不宜积极。在这一背景下,完善电商税收征管环境的任务进展缓慢。
针对电商的地方税收政策过于宽泛。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地建立电子商务园区,主要通过财税政策加大对电商企业的扶持。这些政策往往针对的是电商,而不是电子商务手段的应用,助推了不公平纳税的现象。
电商税收的影响因素
电商在运营方面的特点、全链条税收政策差异和税务机关对电商征管尺度的把握等因素,导致电商税负偏低。
电子商务手段利于税负降低。电子商务运营在实体店方面的投入较少,故与之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其他费用的支出较少,交易形成以及税收政策的不明确使得电商在纳税方面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电商与传统企业有政策差异。电商与传统企业在全链条税收政策中的差异,一方面表现在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表现在传统企业与电商成长周期处于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周期空间内,会造成一定的税负差异。
税收管理对电商更为宽松。例如,在分支机构设置方向上,与实体企业的税收管理要求不同,对电商相对要求更为宽松。更为重要的是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大量的讨论将“小微电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加强电商的税收管理”混为一谈,这一误区的后果则是不少B2C电商伪装混迹于C2C电商中。
其实,更深层次的障碍是某些电商企业以“费”代税,以及部分电商企业试图垄断电子商务过程中的数据进行获利,影响了公平纳税的监督和判断。
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短期内,应厘清电子商务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在政策方面考虑传统商业企业的特点和历史原因,尽量拉齐电商与传统商业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差距,解决公平纳税的现有问题。从长远来看,还需要顺应“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趋势,考虑建立良性竞争机制,进一步建立整体税制改革下的公平竞争环境。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素。根据税收政策和电子商务交易特点,明确需要缴纳什么税,按什么身份缴税,在哪儿缴税以及交易相关方的税收义务。
完善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一方面,给予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的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应用相应的技术和标准。商务服务企业(平台、物流、技术服务企业)参照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明确开展电子商务各类型、各模式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规定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物流、资金流等相关信息的税收申报要求,以及各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责任。此外,通过电子发票的应用,加速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索取发票等监督措施的机制,通过电子印章、电子合同和电子会计档案等一系列一体化应用措施,建立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的社会化环境。
从长远角度总体考虑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的电子商务税收改革措施。可以首先选择大型电商平台和全国性连锁企业,按照消费者所在地,由连锁企业总部及电商平台统一向消费者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缴纳(或代征代缴)增值税等其他相关税收,并按照统一科学的税收分享机制解决地方财政利益关系。另外,要进一步研究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试点实施减少中间环节纳税,努力适应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经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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