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24日

电商平台销售返现能不能税前扣除

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为鼓励顾客参与网店互动,都设置了产品评价功能,邀请顾客收到或使用产品后在网上对其质量和服务进行评论,并给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这些返现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返现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电商能不能根据电子商务系统订单明细清册、返现明细清单等资料,对奖励支出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见,凡属企业正常经营中发生的支出项目,应当可以税前扣除,而且并未对凭证设置相关条件。但是在税收管理实践中,针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往往都认为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列支,甚至少数税务机关“以票控税”,认为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凡没有取得票据的,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企业发生的支出,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比如企业的资产损失,再如上述电商奖励支出,这些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但又无所谓“合法有效凭证”。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应只限于发票或行政收据,如果企业可以提供足以证明其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发生如交易合同、资金支出记录等证据,税务机关不应当认为其税前扣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税前扣除凭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性要求,即使是企业自制内部凭证也应当作“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列支相关项目的支出。在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中,如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制内部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也明确支持这一观点。
自制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依据自制内部凭证税前扣除,关键点在于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因此笔者认为,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如果有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和支付凭证等资料,证实其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且与平台销售相关,应当可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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