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承接国家级或省级科研项目后,其科研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中央财政资金通常是国家为了支持科研项目而提供的专项资金。而其他来源资金则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外部资金。如何正确、合理地进行财政资金的财税处理,既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管理,又影响到企业的税务合规。

一、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因企业承接的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所有权属于企业自身所有,对应取得的财政资金符合“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的条件,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核算。

财政资金的核算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式,分不同方式进行说明。

采用总额法的,若补偿的是已经发生的支出,应直接计入损益;若补偿的是以后年度将要发生的支出,取得财政资金时应全额确认“递延收益”。取得的财政资金用于研发费用支出的,在确认“研发支出”的同时,从递延收益结转至“其他收益”;若用于购置研发相关设备、无形资产等的,应随着折旧摊销计入“研发支出”的年限,逐步分期结转至“其他收益”。

总额法下,取得财政资金补偿以后年度支出的具体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科研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发生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科研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贷:其他收益

购置相关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借:递延收益-**科研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贷:其他收益

采用净额法的,若补偿的是已经发生的支出,应直接冲减“研发支出”;若补偿以后年度将要发生的支出,取得财政资金时应全额确认“递延收益”。取得的财政资金用于研发费用支出的,在确认“研发支出”的同时,从递延收益进行冲减;若用于购置研发相关设备、无形资产等的,应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剩余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摊销计入“研发支出”。

净额法下,取得财政资金补偿以后年度支出的具体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科研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发生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科研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购置相关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科研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二、财政资金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科研项目承担企业取得的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专项经费,属于其他情形的财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资金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两种处理方式,若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的不征收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条件有三,一是有资金拨付文件,二是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单独核算收支。

若条件满足,如何处理对企业更有利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若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对应的支出无法税前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若作为征税收入核算,既可税前扣除,也可加计扣除。从政策来看,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可双倍扣除,但是具体如何选择,还是因企业而异,若企业在取得财政资金时处于盈利状态,预计以后若干年度将会亏损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能最大程度的优化税务管理,降低税负;其他情形下作为征税收入更为有利。企业将财政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应在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取得的财政资金若会计核算时采用净额法核算的,则账面转入管理费用的研发支出为冲减财政资金后的净支出。该种处理方式下,只有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增加财政资金,确认应税收入,同时,调整增加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将研发费用调整至实际发生额,方可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进行加计扣除,否则,只能按照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三、财税处理建议

综上,为优化涉税管理,会计处理上建议企业将科研项目财政资金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税务处理上,按照企业目前及预计以后年度的盈亏状况选择是否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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