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增值税价外费用如何财税处理?

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过程中,除了价款以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为防范纳税人通过“价外费用”名义以肢解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以,增值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以下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综上,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过程中,除了价款以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现行增值税对价外费用不再实行列举法,而采取排除法,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除列举的不包括的项目外,均属于增值的价外费用,并且不论是向购买方收取,还是向购买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均组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价外费用可能与销售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也可能与销售行为无关,但是由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以下几类:与销售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收费,例如运输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与销售行为有间接关系的收费,例如手续费、佣金、代理费等;与销售行为无关但由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收费,例如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与销售行为无关但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费,例如罚款、没收款等;与销售应税行为挂钩的政府补助。

注意:以下不属于价外费用: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为收取并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增值税价外费用适用税率

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除了价款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增值税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适用相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等,如果在发票上单独列明,则按照货物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货物的税率一般为13%、9%。另外,如果销售方是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则其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增值税价外费用一并免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价外费用可以与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行为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相关栏目做注明;此外价外费用也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价外费用作为销售方的销售额,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当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销售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应该依据全部金额按照销售货物的税收编码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名称可以写成“* 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不填,也可在备注栏注明是价外费用。

四、增值税价外费用如何会计处理。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可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等会计科目。主要会计处理如下:1.如果增值税价外费用与销售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且属于销售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则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例如,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手续费、佣金、代理费等。2.如果增值税价外费用与销售行为无关,且属于销售方的非正常经营活动,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例如,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没收款等。3.如果增值税价外费用是由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且属于销售方的财务费用,则应当冲减财务费用。例如,延期付款利息。4.如果增值税价外费用是代收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等,例如,如广告宣传费等。5.政府补贴用于补贴商品销售额,则政府补贴视同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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