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有奖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有奖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客户提供物品或现金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客户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即“买赠组合”销售)和奖励部分客户的中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有奖销售中支付给客户的现金奖励属于“应付客户对价”问题,应在收入确认和实际发生孰晚时冲减收入;“买赠组合”销售中承诺给客户的赠品,属于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所奖励的实物要确认收入。所以,有奖销售促销活动中,企业给客户的现金支出或赠送的礼物成本,均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例:丁商场2021年12月推出两项有奖促销活动:一是买空调送电饭锅;二是买洗衣机“刮奖”返现金,客户交款后抽取卡片刮奖,一个月后公布中奖名单。该商场空调的零售价为每台22600元,成本为每台18000元,电饭锅的零售价为每台904元,成本为每台500元。洗衣机零售价为每台2825元,成本为每台2000元。12月共销售空调900台、洗衣机1500台,月末购买洗衣机的客户兑奖50000元。

1.买空调送电饭锅业务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1)会计核算。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该“买赠组合”合同中包含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

销售空调和电饭锅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0÷(1+13%)×13%×900=2340000(元);

空调不含税价格=22600÷(1+13%)=20000(元),

电饭锅不含税价格=904÷(1+13%)=800(元);    

空调应分摊的交易价格=20000×20000÷(20000+800)×900=17307692(元);

电饭锅应分摊的交易价格=20000×800÷(20000+800)×900=692308(元)。

借:银行存款20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空调17307692

——电饭锅6923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650000

贷:库存商品——空调16200000

——电饭锅450000

2)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丁商场应分别将空调和电饭锅的独立售价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把折扣金额开具在发票折扣栏的金额栏内。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同,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2.买洗衣机奖励现金业务会计核算与涉税分析。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两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1)丁商场2021年12月按照合同销售洗衣机。

洗衣机销售收入=2825÷(1+13%)×1500=3750000(元);    

应交增值税=3750000×13%=487500(元)。

借:银行存款423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7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0

2)月末支付给客户现金奖励。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丁商场销售洗衣机本月会计确认收入的金额=3750000-50000=3700000(元)。企业支付给客户的现金奖励不属于销售折扣,不能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会计核算有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金奖励属于企业促销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销售费用,按照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税法允许将现金奖励作为费用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将现金奖励冲减销售收入,两种处理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结果相同。但读者需要注意的是,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那些税前扣除受限额限制的费用,由于限额计算的基数与收入有关,会计核算冲减收入后,计算限额的基数变小,从而限额金额会受到影响,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可能会影响该类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金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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