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2日

个人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慈善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即个人的公益性捐赠,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是全额扣除,就直接扣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限额扣除,扣除比例是应纳税所得的30%。

注意:个人直接对受赠对象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三、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顺序。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可能会有好几个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单独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年终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所得等)。上述这七类应纳税所得额,捐赠到底应该从哪个里面扣呢?如果个人既有全额扣除的捐赠、又有限额扣除的捐赠,先扣哪一个呢?答案是:可以由个人自己决定。但不得重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对收入项目较多、捐赠支出频繁、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来说,要保证精准扣除,就需要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和数额。

如果居民个人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在平时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如果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那就按截止到当月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确定扣除金额;如果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如果是非居民个人,不存在综合所得和预扣预缴情形,在每月取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金额;如果个人取得分类所得,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如果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注意: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在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当月如果有公益捐赠支出应扣未扣,可以追补扣除。

四、个人公益性捐赠当年未扣除完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直依次结转至以后月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直至汇算清缴扣除。汇算清缴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五、非货币捐赠捐赠额的确定。99号公告规定,个人捐赠股权和房产的,按照股权和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三条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注意:个人通过国家机关或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并且扣除资格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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