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充值卡有关财税处理
充值卡又叫预付卡、储值卡、消费卡、智能卡、积分卡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办理充值卡不仅可以取得流动资金,同时还可以固定客户。为吸引客户,一般在办理充值卡时都会有一定的折扣。本文以餐饮行业为例来说明实务中遇到的与充值卡有关的财税处理。
一、充值卡的税务处理。一般来说,增值税纳税已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款项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充值卡在销售和充值时取得的预收资金,由于尚未提供服务,所以预收资金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为了解决充值卡开票的问题,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在收款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消费时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注意:充值赠送现金,应当按照实际充值金额开具“不征税发票”;或者是将赠送的部分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反应。
消费者实际消费发生时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对充值时赠送的部分属于价格折扣,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另外,在企业所得税上,销售充值卡收到款项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待实际消费时,扣除相应赠送部分即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充值卡的会计处理。对于充值卡收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预收账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收入准则的计入“合同负债”,同时要求对“合同负债”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
举例:充值 2000元送 200元,在充值时,消费者实际支付2000元,但是在充值卡充入2200元的金额。意味着消费者在后期消费时消费金额2200元实际收款2000元,相当于是折扣了200元,折扣率=2000/(2000+200)=90.9091%。会计处理如下:
1.执行新收入准则: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合同负债 1886.7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3.21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预收账款 2000
假定消费者持卡消费1000元(卡中还剩余充值金额1200),企业的实际收入(含税)=1000×90.9091%=909.09,不含税金额=909.09/1.06%=857.63元,会计处理:
1.执行新收入准则:
借:合同负债 857.63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7.63
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1.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46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预收账款 909.09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7.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46
三、充值赠送现金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充值赠送现金的实质是属于价格折扣,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