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

资产减值准备的税会差异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当企业的实物资产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可能是由于市场变动、报废、失效等原因导致的。企业首先需要通过实际价值测算(鉴证)方法,确定企业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减值损失的数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科目,期末时,应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应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或“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资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

如果相关资产的价值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该转回仅限于流动资产,对于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

借: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除另有规定外,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但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是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由此会形成税会时间性差异,企业少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与资产处置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平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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