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8日

给客户的免费样品应该怎么财税处理?

给客户的免费样品应该怎么财税处理?

解答:

根据企业实际的操作,会计与税务处理都会不一样。

一、销售商品搭赠免费样品

在销售商品时,同时搭赠部分样品,这样做的话,销售方可以合理的节税。

(一)增值税的处理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销售商品时搭赠样品,只要按照上述规定将搭赠样品的金额作为折扣金额开具发票,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即搭赠的样品实际不用缴纳增值税。

当然,不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搭赠的样品,就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销售商品时搭赠样品,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三)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时搭赠样品,会计处理可以将搭赠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销售总额在各商品之间按照公允价值分摊。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B商品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B商品

贷:库存商品——A商品

    库存商品——B商品

二、无偿赠送样品

无偿赠送样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如果无偿赠送的对象是个人的,还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无偿赠送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不能作为收入处理,会计核算应计入当期损益。发放样品是为了推销和拓展市场,应计入“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赠送对方不是个人的除外)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