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货物如何财税处理?
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委托代销货物如何财税处理?
一、委托方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由此可见,委托代销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发票开具、收到代销清单、收到货款和发出货物满180天“孰先”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最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委托方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视同买断方式销售货物,委托方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并在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三、委托方会计处理。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方式,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会计收入;受托方在销售商品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会计收入。由此可见,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是一致的。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如下:
(一)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二)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三)支付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四)收到支付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四、受托方增值税处理。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要征收增值税。对于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在纳税处理上,受托方实际是按购销行为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前,代销手续费收入还要征收营业税,因此,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取得的差额部分还要征收一道营业税。但在实行全面营改增之后,从增值税的链条,不应当对差价部分再征收一道“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因为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对受托方另外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并且对委托方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进行处理,并且受托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根据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并且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受托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该文件是针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也就是说对“经销”方式下“平销返利”所作出的规定,“经销”与“代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代销涉及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与代销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归属于委托方;而经销是一种购销关系,与销售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由厂商转移给经销商,平销返利是厂商为弥补经销商毛利损失所作出的补偿,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销售折让”。因此,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平销返利需冲减本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平销行为冲减进项是为了堵塞“业务创新”所带来的税收漏洞。因此,代销方式收取的手续费不适用“平销返利”的规定。
五、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代销涉及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与代销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归属于委托方,因此,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受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一)视同买断方式的会计处理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按合同协议价支付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会计处理: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商品时(按委托方定价)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4.支付货款并确认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货款+销项税)
贷:银行存款(倒挤:支付货款净额)
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受托方销售时代开增值税发票(销项税),同时凭委托方开具的专票抵扣进项税,进销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