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23日

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税会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因此,劳务派遣人员是否纳入“职工薪酬”需分情况:

情形1:直接雇佣性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若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考核,且实际从事的岗位与正式员工无实质差异(如长期性、核心岗位),其相关费用(工资、社保等)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费用

情形2:外包服务性质(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若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单位管理,用工单位仅支付服务费(如按人头固定费用结算),则视为购买外包服务,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管理费用——劳务费”或“销售费用”等科目,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等

贷:银行存款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所得税对劳务派遣费用需分情况:

情形1:用人单位直接对接受其劳务派遣服务的员工发放薪资,此类薪资将被视为构成了全部职工薪酬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这部分费用需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以及四十二条所述的计算法定范围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提取限额的基础数据来源。

情形2:用人单位选择以劳务派遣合同为依据,通过支付相应款项方式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履行支付义务,那么该行为应被视为劳务费用支出范畴。需获取相关发票后方可进行入账处理,这部分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之列,同时也不会构成计算上述相关费用提取限额时的基本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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