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

新所得税法下开办费的问题

问: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里似乎没有明确。我们现在听到两种说法,一种是按照三年摊销,一种是按照会计处理即一次入费用。
1)新税法下对开办费如何处理呢?
2)对于2007年及以前形成的开办费,目前已经按照5年摊销了,是否需要按照新税法调整呢?
答:(1)关于开办费,新税法里确实没有明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把开办费明确为长期待摊费用,相应的,新的会计准则也一改原来老会计制度下把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的提法,而改为发生时直接在管理费用列支。
  所以,我们理解在新税法下开办费应该是一次列支,而不再分期摊销。
2)对于2007年及以前形成的开办费,目前已经按照5年摊销的,继续执行原规定,直至摊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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