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

如何确定新增加的电梯折旧年限

        问:我公司的房屋,增加了一台电梯45万元。请问该电梯的折旧年限是多少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您提到的电梯,我们理解应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作为房屋、建筑物原值的一部分核算和管理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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