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13日

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贸易企业,现在由于收款困难,所以我公司想以现金折扣的形式收回货款。请问该部份折扣额须开红字发票冲减吗?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开具红字发票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现金折扣应按照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开具发票,不需要再开具红字发票。另外,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