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08日
公司员工出差的发票问题及因我公司项目产生的外部专家的费用所属范畴问题
问题3:1.公司员工出差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费是否需要交通费发票和餐饮发票?如果不需要发票、以补助形式发放,请问法定标准是什么,该标准的文号是什么?
2.因我公司项目产生的外部专家机票费、劳务费能否在我单位报销,其属于招待费范畴还是交通、劳务费费范畴?
答复:
出差产生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费均属于差旅费范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于税前可列支的差旅费并无明确限定标准,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在该文件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所以,问题所述在实务中处理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该结合所在地区的交通生活成本制订完善的出差报销制度。列支的差旅费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依据,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2.是否已对出差人员实行了定额补助的制度,如果已对出差人员进行了定额补助,则在补助中应包括有餐费的补助,则不能再对其餐费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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