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23日

开出三张发票落款各不相同

开出三张发票落款各不相同

 

近日,江西省赣县3个纳税人因发票违章,被当地国税机关依法查处。

  前不久,赣县某稀土加工企业财务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说企业从某副食品批发店取得3张发票,请税务机关鉴定是否为真票,能否作为入账依据。税务人员经仔细辨认,确认3张发票都属真票。但发票内容非常蹊跷,一张是粮食销售专用发票,注明销售大米5000公斤,价款15600元,开票人为该局所辖一粮食加工厂;另一张是商业销售发票,注明五金配件价款32630元,开票人为所辖另一五金配件经销店;还有一张也是商业销售发票,注明销售烟酒16540元,开票人是某副食品批发店刘某。从同一商店取得的发票,怎么会有不同开票人开具的发票呢?其中是否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人员决定按规定程序,将这3张发票移交稽查局进行查实。

  经询问副食批发店刘某,证实这3张发票的确出自刘某之手。但刘某辩解说,烟酒是自己店里直接销售出去的,所以开自己店里的发票;而大米和五金配件都是代企业采购,自己没有赚钱,所以就从采购的地方直接将发票开给企业。

  经检查人员进一步查实,刘某与企业并未签订委托代购协议,而是以副食批发店的名义与企业签订了2007年度大米及五金配件的供货合同。其运作形式为:企业每月提出采购计划,刘某根据采购计划到上述粮食加工厂、五金配件经销店进行采购,然后将商品直接交企业验收入库。企业每月预付3000元货款,其余由刘某垫付,年终再按约定的价格结算。检查人员认为,其采购形式并不符合代购货物法定条件,即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税务人员解释政策、出示证据后,刘某终于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因刘某的副食品批发店增值税为核定征收,如果将上述业务纳入本店经营范围,自己开具发票,将大大超过核定定额,在补缴税款的同时,将会影响自己以后定额的核定。因粮食加工厂及五金配件经销店可以开具发票,所以刘某便在发票上做文章,嘱咐粮食加工厂和五金配件经销店按自己所说的价格直接将发票开给企业,而进销差价则在实际支付货款的时候扣除。

经检查人员查实,刘某通过上述办法,共取得代开发票2张,价税合计48230元,少缴增值税款1855元。根据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粮食加工厂、五金配件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1000元的处罚决定;对副食品批发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款1855元及相应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