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某水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聊城某水业有限公司,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供水厂的建设和经营、城市自来水的销售。
二、基本案情
2007年4月,根据稽查局对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聊城国税局对聊城某水业有限公司
查前,聊城国税局对该公司CTAIS征管数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反映的数据决定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和实地检查,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熟悉了生产流程。
检查人员在充分了解该公司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行调帐检查,重点开展案头审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检查人员采用逆查法重点分析报表资料和非财务资料。发现2005年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发生额较大,通过查阅明细帐,翻阅相关凭证,发现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20,334,000
贷:其他应收款-海南xx 20,000,000
资本公积 334,000
根据凭证附件,询问相关人员,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持有海南某公司的2000万元的债权,经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受让海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水业有限公司60%股权(2033.4万元)。公司持有海南某公司的2000万元的债权置换,溢余33.4万元记”资本公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该公司 溢余33.4万元应做收入处理。
通过检查还发现:
1、不应列管理费用的福利费的费用2005年30,463元,2006年157,823.69元;
2、与经营无关的费用2005年291,916.57元,2006年4,055元;
3、取得不合格单据列支费用2005年158,045.19元,006年207476元;
4、2006年已车改车辆不应列支的汽车保险费43,664.87元;
5、2006年不应列管理费用的其他费用16,998元;
6、2006年购入固定资产列支费用3,850元;
7、2006年未取得工会专用收据列工会经费6,954.43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九条(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以上行为属偷税行为,200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14,424.76元,应补所得税268,760.17元;200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0,822.77元,应补所得税145,471.51元,并对所偷税款处以罚款414,231.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应补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没有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罚款、滞纳金。
三、案件分析
(一)检查人员在专项检查中,要深入分析被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要重视查前分析和查中分析,不但重视帐务资料的检查,还要重视非财务资料的分析,抓住线索就要一追到底,把问题查全、查深、查透、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