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01日

分析现金流量入手破解隐匿收入的纳税评估案例

    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外资企业,成立于20068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局征管。

  2008年,该公司只有一个在建房地产项目,尚未完工,处于预售阶段,当年按照预收售房款申报并缴纳了流转税。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地税局发现该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与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两者之间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匿收入问题,于是将该公司确定为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2008年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386411540.12元,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59940177.71元,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326471362.41元,企业全年申报营业税计税依据为59940177.71元,两者相差326471362.41元。由于该公司当年只有一个在建房地产项目,当年开始预售,当期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若没有房屋抵债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与当期纳税申报的计税金额应该大致相等,差额不会很大。因此,可能存在隐匿收入问题。

  举证约谈

  评估人员通过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的对比,确定疑点后,有针对性地送达了《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该公司相关人员解释说,当年只有售房收入,无其他收入,2008年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326471362.41元,形成原因是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归类错误导致的,误将企业借款以及关联企业往来现金流入全部记入此项目。

  评估人员觉得很是蹊跷,既然企业将借入资金全部记入其他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那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借款所收到的现金3100万元又是什么呢?企业财务人员又解释说,现金流量表是为了应付银行而随意编造的,不真实。评估人员认为企业这种解释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疑点并未排除,需进行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拟定了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抽取部分现金流量会计核算过程进行验证,实地核查企业会计核算过程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对企业2008年部分现金流入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实地核查

  为了进一步证实和排除疑点,评估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对企业2008年部分现金流入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代收税费——其他,所附原始收款收据记录为收取售房款,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人为记入往来账户,很明显是隐瞒应税收入。以此为突破口,通过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及调取售楼的相关资料,证实了将售房收入挂往来账户的问题。

  在大量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做假的事实。经核实,该公司2008年收取售房款103244182.09元,其中现款68249182.09元,银行按揭款34995000元挂往来账户,列入“其他应付款——代收税费——其他”科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2008年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26471362.41元中除收取售房款103244182.09元外,其余223227180.32元确实是财务人员对现金流量归类错误导致的。

  评估处理

该公司2008年收取售房款103244182.09元,其中现款68249182.09元,银行按揭款34995000元挂往来账户,列入“其他应付款——代收税费——其他”科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应补营业税5162209.1元,应补土地增值税(预征)1032441.82元,共计应补税619465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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