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8日
房地产企业常见涉税风险点——七
问题(七)超过规定标准计提或缴纳的税金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上市公司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按照集团统计会计处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该企业2015年第4季度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550万元,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实际支付。当期超过法定预缴率缴纳的土增税100万元,企业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部做税前扣除处理。那么上述业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呢?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那么该如何理解上述文件中“实际发生”“合理”等关键词呢?援引某房地产企业对税务机关行政诉讼判决可知,第八条所称“实际发生”税企存在不同理解,法院认为:“税金与企业经营性成本、费用性质迥异。由于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本身就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视其为第八条所定义的合理之处而准予税前扣除。否则,国家要求纳税人按时纳税的强制性与严肃性便无从体现。”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两项业务处理,无论是按规定计提没有实际支付的税金还是超过法定预缴率缴纳的税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都是不当的。对类似问题建议从以下几点把握:
1.企业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按规定缴纳。当期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必须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税金,超过规定标准计提或缴纳的税金不能够在当期税前扣除。二是实际发生。当期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必须是实际发生,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申报表或税款的实际缴纳凭证予以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
2.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查核,应注意前期调增与后期调减的对应性问题,很多企业存在后期调减多于前期调增数。
3.查核企业是否存在超过法定预缴率缴纳的土增税,如果有,不允许税前扣除。
4.查核企业是否存在预提但未缴纳的土增税,如果有,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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