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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制定清算任务时充分调查,对纳税人成本结算、发票、付款等做重点评估,确实不影响清算结论的再发清算通知。对部分已经启动清算,但因资金困难而无法在审核期间内做到票、款全清的企业,可以凭双方协议、法院判决等作为成本认定的辅助依据,纳入纳税人承诺事项管理。
其次,从税收征管分析,如果B企业再将该物业对外有偿转租,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甚至在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情况下,可享受免税优惠。
无论是房屋出借方,还是房屋使用方,有很多人都认为不涉及税收问题,那么,房屋产权所有人即出借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即房屋使用方,在房产出借和使用过程中,双方是否涉及税收问题呢?现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