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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保险营销员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由税务机关委托保险公司代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但近年来,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及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这对保险营销员的税收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签署,并于2006年12月8日生效。「全面性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而在中国内地(内地)则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