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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签署,并于2006年12月8日生效。「全面性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而在中国内地(内地)则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