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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再建设为目的拆除原有房产的事项,是一种能够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事项,该事项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实质性流出,也不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实质性减少。因此,企业为再建设而拆除的原有房产的价值,不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损失”的定义,因而不能作为“损失”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