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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笔者认为不应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如果是投房-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差异直接计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不会对利润表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因此也不涉及到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